(一)企业或机构在提交申请表格前,须确保已在表格中附上下列的全部所需文件:
1. 申请者的商业登记署表格1(a)/1(c)或最近期的公司注册处周年申报表(表格 NAR1)副本 。
2. 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证明文件副本,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例如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发票/收据或商业合约、最近期的经审计核数的帐目、利得税报税表及税务局发出的评税通知书等。
3. 代表申请者签署申请表格的人士的有效香港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4. 所有根据《申请指南》第13段取得的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 副本)。
5. 竞投者提交的报价单副本。报价单上须显示竞投者的详细联络资料(包括地址、电话和电邮)。请列明申请者拟选取的报价单,以及每张报价单上的项目如何对应申请表格乙部的项目开支。
(二)在以下情况下,申请者亦须附上相关文件:
1. 申请者会否在项目中委聘科技顾问?
(1) 会——顾问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副本。
2. 申请资助额是否超过五万元 ?
(2) 是——须由独立审计师编制经审计项目收支表,有关审计费用可获发还。如欲 把审计费用列入项目开支,必须附上相关报价单副本,以及所有已签署的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副本。没有列入申请表格乙部的外聘审计费用将不获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