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基金资助的企业须符合以下资格:
1.在香港按照《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记的非上市企业。
2.在申请基金时,企业须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空壳公司或在香港境外从事主要业务运作的企业,均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3.如企业以前曾获基金资助,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不能超过基金规定的累计资助上限。拥有相近商业登记资料(例如业务性质、地址、联络电话、股东/董事)的申请企业,会被视为关连企业。就计算累计资助上限而言,该些关连企业会被视为单一企业,即该些关连企业所获的累计资助金额会被合并计算及不能超过累计资助上限。
4.企业并非申请所涉及的推广活动及相关服务的主办/协办机构/服务供应商或与主办/协办机构/服务供应商有关联的公司。
(二)注意事项:
1.就EMF而言,「企业」指以图利为目的而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的法人。非图利或非分配利润组织并不符合此资格。
2.由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EMF的资助范围扩大至由具良好往绩的机构举办,以本地市场为目标及具规模的展览会;和由香港贸易发展局及有良好信誉和往绩的展览主办机构举办的网上展览会;以及放宽只限中小企业申请的要求。